2001年9月
2007年6月修订
为了加强软件管理,提高计算机使用率,保证教学正常进行,特制定如下软件管理办法。
1、遵守国务院颁布的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尊重知识产权,合法持有软件。
2、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软件后,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,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。
3、因课堂教学、科研工作等非商品性目的需要而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,应严格执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规定,并应说明软件的名称、开发商等情况,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行为及有偿向他人提供。
4、凡在实验教学中心指导学生实验课的教师,须至少在学生正式上课前一周与本中心联系,确定上机软件,以保证教学正常进行。
5、每学期初(或每门课程)学生上课前,实验室应根据上机课表所列课程内容,及时安装所需软件,以保证学生上机。
6、实验教学中心由值班员负责软件运行、维护。值班员应定期检查教学软件运行情况,发现缺少或已破坏的软件应及时恢复或重新安装,保证教学需要。
7、实验教学中心软件由中心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,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不得出借。
8、杀毒软件同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。值班人员应定期检查杀毒软件是否有升级版本,并及时将服务器及相关机器内的杀毒软件升级。
9、购入软件应根据其金额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入库登记手续。
10、在学校有关部门办理过入库登记手续的软件,其软件监管期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金额较。墒笛榻萄е行淖孕泄航娜砑监管期限一般为5年,到期自动销帐。
11、本办法自2001年9月起实施。